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友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278号申请人:王友建,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原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负责人:郑兴义,村主任。申请人王友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王友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