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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与王成、余秀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王成,余秀娟,张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7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静,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成。被告:余秀娟。被告:张东。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与被告王成、余秀娟、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计1458.50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