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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存根与陈彬山、颛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根,陈彬山,颛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732号原告:张存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永。被告:陈彬山。被告:颛倩倩。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王新国。原告张存根与被告陈彬山、颛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存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存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张存根负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