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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与屏南闽锋亭头港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屏南闽锋亭头港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548号原告: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美路2号20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47828。法定代表人:谢冰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屏南闽锋亭头港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长桥镇新乡村亭头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59396098H。法定代表人:游振明。原告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闽锋亭头港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日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佳馨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