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永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永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593号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富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永瑞,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谟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