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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玉秋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秋,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24号原告:韩玉秋,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秋与被告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玉秋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韩玉秋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