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玉秋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秋,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24号原告:韩玉秋,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秋与被告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玉秋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韩玉秋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