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巫峡镇龙胜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王海清、曾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巫峡镇龙胜电器经营部,陈奎,曾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7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巫峡镇龙胜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神女大道106号,工商注册号:500237700203840。经营者龚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陈奎,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曾许平,女,1973年6月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巫峡镇龙胜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王海清、曾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奎、曾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奎、曾许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执2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维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