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光泽县腾农菌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泽县腾农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8号之一申请人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斌,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腾农菌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光泽县。法定代表人毛启胜,经理。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腾农菌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