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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代海波与孙幸福,秦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海波,秦继华,孙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海波,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继华,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审被告:孙幸福,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代海波因与被上诉人秦继华、原审被告孙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海波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项江陵审判员  王梓言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