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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冬与张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冬,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40号申请人张志冬,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朱秭丞,李永斌,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科,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申请人张志冬与被申请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科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志冬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远银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