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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兰霞、原审被告黄蛟与周嘉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霞,周嘉陵,黄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霞,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嘉陵,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黄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陈兰霞、原审被告黄蛟因与被上诉人周嘉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兰霞上诉称,本案为原审被告黄蛟与被上诉人周嘉陵签订《居间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且《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嘉陵依据《借条》诉请一审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