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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饶锡银、鲁基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锡银,鲁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饶锡银,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鲁基全,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2344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鲁基全在武穴市××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饶锡银与被执行人鲁基全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基全在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3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368号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饶锡银与被执行人鲁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36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鲁基全在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30000元的扣留。附:(2017)鄂1182执36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