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新建与魏国清、王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魏国清,王玉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566号原告刘新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国清,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玉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国清之妻。原告刘新建与被告王玉芳、魏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芳、魏国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建诉称,2007年,被告王玉芳、魏国清家翻建房屋,我为他们家安装门窗;当时被告没有支付我门窗款。2008年10月16日,被告魏国清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我多次找二被告追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我门窗款63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国清未答辩。被告王玉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刘新建为被告魏国清、王玉芳家安装门窗;安装后被告未支付门窗款。2008年10月16日,被告魏国清向原告刘新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大魏庄门窗钱6330元.大写(陆仟叁佰叁拾元)魏国清2008年10月16日”。欠条出具后,原告找被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刘新建遂于2017年2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偿还其门窗款633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刘新建提交的被告魏国清出具的欠条原件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魏国清于2008年10月16日向原告刘新建出具欠门窗钱6330的欠条,充分证明了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魏国清依约应当清偿该债务。被告魏国清与被告王玉芳系夫妻,依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理应共同偿还。被告王玉芳、魏国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玉芳、魏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刘新建欠款6330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玉芳、魏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涵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