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柳涛与崔传博、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涛,崔传博,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柳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3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崔传博,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闫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柳涛与崔传博、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