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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谭汝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谭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2984U。法定代表人陈玫,行长。被执行人谭汝瑞,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3民督37号支付令,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谭汝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汝瑞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49448.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汝瑞所有的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8000元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智琳审判员  易跃萍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