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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澄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331号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被告:杨澄。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