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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建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2民初1282号原告:黄建锋,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朱玉昌,均系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建锋诉称:2015年12月13日,原告黄建锋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54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354省道72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郑桂新驾驶粤R×××××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建锋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易程序第4418028201502268号),原告黄建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郑桂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共9天,医院诊断和医嘱出院全休2个月,2016年2月20日复诊医院诊断全休1个月,原告因本次事故总共支付治疗费5807.76元,误工99天。经查明,粤R×××××小型客车在被告购买交通强制保险,根据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和交强险有关规定对原告损害进行赔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请求判决:1、被告依法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在其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其中:包括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1000元)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元,合共12000元给原告黄建锋。此款定于2017年4月15日前付清(中国银行账号:60×××09)。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建锋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剑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悦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