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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5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5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陈业忠,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凤琴,女,1956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壮,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荣,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超,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荣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