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25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5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陈业忠,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凤琴,女,1956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耿壮,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荣,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超,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陈业忠、耿凤琴、耿壮、汪荣、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荣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