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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尹富强与陈春雷、刘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富强,陈春雷,刘秀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867号原告:尹富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章,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陈春雷,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山东省成武县,现住莱州市。被告:刘秀梅,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尹富强与被告陈春雷、被告刘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富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雷、被告刘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4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年底前,原告在二被告处打工,二被告拖欠原告报酬没有给付。2017年2月3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被告陈春雷、被告刘秀梅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春雷与被告刘秀梅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3日,被告刘秀梅为原告尹富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尹福强打工工资肆仟陆佰元整欠款人陈春雷刘秀梅2017-2.3”。审理中,原告提交上述欠条,主张2016年10月23日原告在二被告处干外墙保温工作,日工资150元,干了31天,工资一分未付,2017年2月3日被告刘秀梅为原告出具欠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尹富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被告刘秀梅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陈春雷、被告刘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6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雷、被告刘秀梅共同给付原告尹富强劳动报酬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