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蒋管道与司家松劳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管道,司家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9号原告:蒋管道,男。委托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家松,男。委托代理人:徐虹,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管道诉被告司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管道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管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蒋管道承担。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