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蒋管道与司家松劳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管道,司家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9号原告:蒋管道,男。委托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家松,男。委托代理人:徐虹,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管道诉被告司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管道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管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蒋管道承担。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