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吕新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华,吕新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886号原告:马国华,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吕新娣。原告马国华与被告吕新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