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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吕新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华,吕新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886号原告:马国华,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吕新娣。原告马国华与被告吕新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