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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扈波与被告陆宗源、张芮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波,陆宗源,张芮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648号原告:扈波,男,生于1987年7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陆宗源,男,生于1986年10月,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张芮滔,男,生于1985年9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惠远,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波与被告陆宗源、张芮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扈波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扈波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