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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秦永万与钟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万,钟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405号原告:秦永万,男,汉族,48岁。被告:钟召文,男,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万诉被告钟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17于3年23月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