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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雪松诉杨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杨力,孟宪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93号原告:王雪松,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原市。被告:杨力,男,47岁,住址开原市八棵树镇。被告:孟宪东,男,住址开原市八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松诉被告杨力、孟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