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雪松诉杨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杨力,孟宪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93号原告:王雪松,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原市。被告:杨力,男,47岁,住址开原市八棵树镇。被告:孟宪东,男,住址开原市八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松诉被告杨力、孟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