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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洪敬与孙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敬,孙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245号原告:崔洪敬,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被告:孙磊,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确认地址:。原告崔洪敬与被告孙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红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洪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洪敬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油漆款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孙磊购买原告崔洪敬油漆并让原告为其粉墙共欠原告6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崔洪敬提供的被告孙磊出具的欠条1份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磊够买原告油漆等共欠原告6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崔洪敬要求被告孙磊偿还欠款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洪敬工时费及油漆款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