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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广记与徐勤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记,徐勤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010号原告:陈广记,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勤坡,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原告陈广记与被告徐勤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广记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记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陈广记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