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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立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立祥,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