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宽基与郭广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宽基,郭广红,张松岑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691号原告:卢宽基,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兵,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广红,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超,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松岑,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原告卢宽基与被告郭广红及第三人张松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卢宽基虽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在本院庭审之后,仍未在本院要求的庭后十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宽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