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高与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6号原告:李高。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原告李高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高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志康汽车美容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高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