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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监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加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加永,王志刚,马运拴,罗书奇,刘中武,李树青,XXX,夏长江,郝德岗,王松,张明兴,王书本,刘后贵,王根旺,朱天成,张国发,赵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豫13民监01号监督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宋门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676692-4。法定代表人:夏宏林,任董事长职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加永,男,汉族,生于1944年4月13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刚,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运拴,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9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书奇,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中武,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4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青,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长江,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德岗,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9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明兴,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书本,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后贵(又名刘三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6日,住湖北省广水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根旺,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8日,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天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一审被告:张国发,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一审被告:赵展,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诉人河南省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源公司)与被申诉人王加永等15人、一审被告张国发、赵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南阳市检察院以宛检民(行)监【2016】41130000056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欣德源公司将其承建的云阳山头新村项目分包给张国发进行施工,张国发拖欠施工工人王加永等10人工资,由张国发给上述施工人员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且张国发在庭审中也认可,故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原审时因欣德源公司对该施工项目账务管理不规范,无法对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及施工款给付情况予以客观公正审计,仅凭欣德源公司与张国发双方的陈述及私自书写的条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工程量、款实际结算情况,而且双方行为有可能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故原审判决欣德源公司与张国发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欣德源公司与张国发的经济往来若有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宛检民(行)监【2016】41130000056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