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沙分局与黄汗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沙分局,黄汗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41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沙分局,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局长徐丽。被申请人黄汗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黄汗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8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黄冬提供其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新民西小区住宅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沙分局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汗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80元。二、查封担保人黄冬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新民西小区住宅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永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