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刘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027号原告:张莉,女性,年龄33。被告:刘淑军,男性,年龄30。张莉、刘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2月22日,张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