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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刘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027号原告:张莉,女性,年龄33。被告:刘淑军,男性,年龄30。张莉、刘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2月22日,张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