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阿木生发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7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生发。彝语翻译陈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阿木生发为筹措毒资,在本市成华区某路路口,趁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抢夺其挎包(包内有现金200元及一部经鉴定价值2999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一部),因李某某反应及时,阿木生发未能顺利抢走该挎包,遂采取暴力拉拽的形式强行将李某某拉倒在地并拖行,此过程中挎包带因受外力而断裂,阿木生发抢得该挎包后,往路旁的树丛逃逸,随后被闻讯赶至的李某某的朋友抓获并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生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木生发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抢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略去…)。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高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阿木生发实施抢夺挎包时,被被害人发觉,为了取得财物,而继续其抢夺行为,其明知继续抢夺会使被害人受到伤害,有明显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故被告人阿木生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木生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佐人民陪审员 张林芳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