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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钟冬连、付二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冬连,付二金,罗荣水,董文娟,周德中,肖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钟冬连,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付二金,女,1969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罗荣水,男,1987年0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董文娟,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周德中,男,1970年11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长生,男,1974年0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冬连、付二金、罗荣水、董文娟、周德中与被执行人肖长生劳动报酬争议纠纷即汀劳仲案(2015)第137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肖长生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申请人付二金领取执行款95元、钟冬连领取180元、董文娟、周德中、罗荣水各领取18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3685元(即付二金405元、钟冬连、罗荣水、董文娟、周德中各82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