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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彦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彦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79号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边彦君,男。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胜公司)与被告边彦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勇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边彦君支付银行扣除勇胜公司的保证金54442.01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勇胜公司与边彦君签订了购买楼房合同,欠银行贷款数月,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勇胜公司保证金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勇胜公司与边彦君之间没有担保合同关系,边彦君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退还给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