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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晓旭、程世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旭,程世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督52号申请人:程晓旭,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程世贵,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人程晓旭与被申请人程世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2017)黔0502民督5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世贵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程世贵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支付令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502民督5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元,由申请人程晓旭负担。审判员  靳忠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