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晓旭、程世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旭,程世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督52号申请人:程晓旭,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程世贵,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人程晓旭与被申请人程世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2017)黔0502民督5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世贵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程世贵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支付令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502民督5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元,由申请人程晓旭负担。审判员 靳忠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