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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格斯肉牛养殖有限公司、贺志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安格斯肉牛养殖有限公司,贺志云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339号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秀月街178号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B407-1室。法定代表人:刘景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亮,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众和城小区20栋1单元203室。被告:黑龙江安格斯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永和乡本街。法定代表人:贺志云,职务董事长。被告:贺志云,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安格斯肉牛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77号B栋2单元11座3室。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格斯肉牛养殖有限公司、贺志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文华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