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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宪军与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军,耿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667号原告:黄宪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耿建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原告黄建军与被告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黄建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和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