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宪军与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军,耿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667号原告:黄宪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耿建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原告黄建军与被告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黄建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和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