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严细刚、邓厚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细刚,邓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严细刚,男,40岁,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鹰潭市。被执行人邓厚发,男,60岁,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严细刚申请邓厚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厚发应支付申请人严细刚案款1275882.5元,承担执行费15159.0元。现因被执行人邓厚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