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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振明、陈文通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明,陈文通,颜美连,颜忠宝,陈福来,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颜美连,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颜忠宝,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福来,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02053-2,住所地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通,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振明与被执行人陈文通、颜美连、颜忠宝、陈福来、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下简称:通佳陶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在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工业区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建筑物,本院(2016)闽0526执912号案已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