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与中宁小郭装饰材料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中宁小郭装饰材料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804号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经营者:徐显波,系该经销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小郭装饰材料批发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经营者:郭利,系该经销部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中宁小郭装饰材料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居优家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