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计与被告王平、王军、高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计,王平,王军,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69号原告贾永计,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岢岚县城内。被告王平,男,成年,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军,男,成年,岢岚县人。被告高军,男,成年,岢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计与被告王平、王军、高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计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计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计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柴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