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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计与被告王平、王军、高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计,王平,王军,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69号原告贾永计,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岢岚县城内。被告王平,男,成年,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军,男,成年,岢岚县人。被告高军,男,成年,岢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计与被告王平、王军、高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计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计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计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柴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