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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忠立与张方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立,张方强,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851号原告:宋忠立,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方强,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鑫,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宋忠立诉被告张方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忠立于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忠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忠立承担。审判员  陈时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