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忠立与张方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立,张方强,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851号原告:宋忠立,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方强,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鑫,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宋忠立诉被告张方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忠立于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忠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忠立承担。审判员 陈时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