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邱卫红、刘亚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卫红,刘亚飞,舒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69号之一申请人邱卫红,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刘亚飞,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个体,住铜仁市。被执行人舒新明,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侗族,铜仁市气象局职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在执行邱卫红、李向阳申请执行刘亚飞、舒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刘亚飞、舒新明支付申请人邱卫红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现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602执3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舒新明在铜仁市碧江区气象局的工资用于偿还所欠申请人债务。现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智强审判员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