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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含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含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501号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负责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吴含笑,女,汉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含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