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含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含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501号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负责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魏揉柔,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吴含笑,女,汉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含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