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辉、张小娟与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辉,张小娟,相临州,齐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财保5号申请人张明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张小娟,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相临州,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齐江丽,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相临州之妻。申请人张明辉、张小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借款,截止2015年2月14日,累计欠申请人430万元,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后申请人多次催要借款,二被申请人拖延不还,故请求:1、对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银行存款、工资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位于闻喜县XXX号X幢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明辉、张小娟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出具的借条一张,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单、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银行存款、工资2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相临州、齐江丽位于闻喜县东XXX号X幢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张明辉、张小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