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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大连中亿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亿科技有限公司,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和里32号3-4-1。法定代表人:王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法定代表人:崔正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连中亿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升(大连)物流有限公司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