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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方赛月、张岳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赛月,张岳文,张晓纯,张晓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罗先成,席世万,重庆彬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643号原告:方赛月,女,193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张岳文,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张晓纯,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张晓玲,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解放碑渝中区邹容路***号邹容广场*楼。负责人:曾义。被告:罗先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席世万,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彬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号。法定代表人:曾群。被告:重庆渝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法定代表人:刘湘渝。原告方赛月、张岳文、张晓纯、张晓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罗先成、席世万、重庆彬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渝润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罗先成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钦禄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恋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