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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公司龙尚明珠正阳国际酒店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金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钢,男,系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与古象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靳宝峰,经理。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西)食药监食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6年6月23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NO:SZBG16620000023955号《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2016年6月2日生产的油炸面制品(自制)油饼,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6月24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该酒店送达检验报告后,该酒店向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16年6月30日,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庆食药监函[2016]75号”答复,该批次产品不得复检。2016年6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并于2016年8月5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庆西)食药监食罚告[201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8月16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6年9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庆西)食药监食罚催[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10月11日,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陇上明珠正阳国际酒店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6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西府行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西)食药监食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14日,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庆西)食药监食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庆阳市西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西)食药监食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党鸿运审 判 员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金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