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方荣与陈传辉、陈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荣,陈传辉,陈景锋,林咸升,台州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132号原告:陈方荣,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传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景锋,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咸升,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台州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82923297W。法定代表人:朱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方荣与被告陈传辉、陈景锋、林咸升、台州融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方荣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计5670元,由原告陈方荣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